问题1:有利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证据有哪些?
如:(1)孩子日常学习生活的照片,您陪伴孩子治病、上学等凭证;(2)孩子和您长期生活在一起,可提供孩子入学凭证、学习生活照片等。
如:(1)经济条件:有收入、稳定住所等;(2)身体素质:身体条件、学历品德等;(3)居住环境:周边环境设施(医院、学校等)利于孩子成长;(4)父母承诺:书面承诺帮忙照顾孩子。
如:孩子为男孩,男方直接抚养可能更利于孩子性格培养的说明。
如: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如:(1)对方有其他子女;(2)对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恶习;(3)对方有恶疾 对方正在服刑有犯罪记录;(4)对方与孩子不存在血缘关系;(5)对方下落不明,经济条件、身体素质、居住环境差。
问题2:孩子的年龄对抚养权判决有什么影响?
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
需要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父母双方在抚养权争夺中所有的条件都有考虑,
法官会综合评估哪一方更适合直接抚养孩子
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有一定的识别能力,
法律规定必须征求孩子的意见
离婚期间,非常大的风险就是对方将孩子带走隐藏起来。对方这么做的目的可能是希望在抚养权争夺战中占据优势,也可能是想以孩子为筹码,得到房产或者分到更多财产。但不论是哪种目的,如果孩子被带走成为现实,绝对对你不利。所以,我们建议,在分居时应全力争取与孩子共同生活,切记不要单独把孩子带离你的视线。
女方自怀孕后就没有再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现因男方出轨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是企业高管,其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都明显优于女方,男方提出如果女方抚养将无法保证孩子现有的生活和学习所需。
女方怀孕后没有再工作,是为了更好的照顾年幼的孩子。为做好“母亲”这一角色,她牺牲了自己的事业。
男方现有经济优于女方,并不代表女方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与条件。女方在怀孕前一直有稳定的工作,其有能力为孩子提供所需的物质条件。且女方父母也愿意协助女方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
女方长期照顾孩子,诸多细节证据可证明女方对孩子生活很了解,孩子对女方更加信任和依赖。
男方婚内出轨,其思想品质存在问题,由其直接抚养将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我们认为女方有能力、有条件抚养孩子,将孩子交与女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女方一直带孩子,拿出大量其与孩子日常生活、外出游玩的照片和视频,证明男方照顾孩子极少,如果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会对孩子的生活习惯改变很大,不利孩子健康成长。
女方擅自带走孩子是当前男方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重要原因,女方实际上是剥夺了男方抚养孩子的权利。
男方陪伴孩子较少,是因婚姻家庭中夫妻分工导致的。我们看到女方提交的种种与孩子的照片,其背后是一名丈夫和父亲的默默付出,男方承担了更多的家庭物质保障责任,这点不容忽视。
男方有更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充分保障孩子未来生活所需,男方的居住生活环境相对女方也更适宜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
孩子被女方带走前曾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现男方父母也愿意与男方一同承担直接抚养孩子的责任,并已出具同意协助男方抚养孩子的书面承诺。
综上,我们认为,男方尽到的抚养义务多于女方,且男方直接抚养孩子不会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反而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实践中,一个案件如果有10名律师来设计诉讼方案,可能会有5-6种不同的方案。而诉讼方案的不同,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且诉讼方案设计有问题,不但帮不了委托人的忙,反而会帮倒忙。
我们认为,律师的诉讼方案设计是律师执业技能的集中体现,也是委托人为什么要选择“专业律师”的关键之所在。
我们认为,同样一份证据,其运用途径、目的不一样,效果可能天差地别!
我们认为,律师的诉讼方案设计是律师执业技能的集中体现,也是委托人为什么要选择“专业律师”的关键之所在。
在法庭上,让律师替你发声更为明智!曾有一位男士在庭审中想表达女方父母在其婚姻中起到了不好的作用,他说“在女方父母的教唆下,孩子和我形同陌路。”不成想女方马上利用这一点直接向法官提出:“孩子和父亲的关系并不好,他不适合抚养孩子,刚男方自己也承认了。”不当的表达,让这位男士陷入被动。
我们认为,律师具备良好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而这正是大多数当事人所欠缺的。
张先生与邢女士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12月育有一女,由于多种原因,该女儿属于早产儿,并且有心肌损害、先天性心
脏病、颅内出血等多种疾病,医生提醒,孩子不能大哭,否则有生命危险。一审法院紧紧根据孩子未满两周岁,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判决扶养权归女方,但是机械地判决男方有逗留式探望权。邢女士爱女心切,生怕这样的判决会对孩子产生致命性影响,在万般无奈之下,找到名俱扬律师。 本案是扶养权纠纷中探视方式的争议,一般情况下,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本案孩子有特殊情况,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让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方式,作出真正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判决。接受委托后,名俱扬律师代理邢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充分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后,通过做男方工作,最终改成了对孩子成长更有利的看望式探视方式,邢女士悬着的心终于落地。
本案属于抚养权纠纷,法院在男女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常会将孩子判给更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法庭上,男方拿出了一份邢女士在派出所写的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的声明,用这个证明女方早已放弃孩子抚养权。名俱扬律师沉着冷静,阐明邢女士写这份声明的背景——为了给孩子上户口,而不是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并且强调女方今后难以生育、一直照顾孩子、了解孩子生活习惯等事实。法院将孩子判给了邢女士。
牛先生和女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法院认为男方月收入为每月4万元,因此判决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牛先生认为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过高,并表示自己很愿意给孩子存款积蓄,但不愿意以这种方式支付,并且读小学的孩子一个月花费不了10000元,剩下的钱孩子年龄太小自己无法掌控,也只能任由女方处置,并不能真正用在孩子身上,因此希望能够减少抚养费数额。
孩子的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离婚后或双方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单独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数额。名俱扬律师在代理牛先生提起的抚养费诉讼过程中,以孩子每月的实际花费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突破口,强调抚养费的立法本意是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求……。法院采纳了名俱扬律师的意见,认为抚养费数额过高,判决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0下调到每月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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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无旁骛,精益求精,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知名婚姻家事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执业18年,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公司法》、《保险法》、《物权法》等领域都有深入研究,曾办理了近千件婚姻家庭相关的案件。
南京名俱扬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所采用标准化、协作式的办案模式,由执业或曾从事审判人近20年的资深家事律师作为案件总负责人,由至少办结100件家事案件的律师作为出庭律师,按照独创的35步标准化办案流程,团队成员协同办案,将细节做到极致,确保了极高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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