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哪个方式更适合您?
如果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离婚是很好的选择。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网友1
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一定离不掉?
有些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想当然认为只要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一定判决不离婚,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如果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会判决离婚的,即使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第二次、第三次也会判决离婚。
主任律师
网友2
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净身出户”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一方以该协议主张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主任律师
网友3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离婚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主任律师
网友4
夫妻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查明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子女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是代名登记,无赠予的意思表示,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任律师
李先生与女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先生今年72岁,女方今年63岁,李先生很喜欢女方,但是女方要求李先
生把李先生婚前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一套房子卖掉,因为很爱女方,李先生就将上述房屋卖掉,用卖房的钱又在建邺区重新买了一套,但是所有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是李先生经不住女方的软磨硬泡,加上双方均承诺要白头偕老,于是李先生在2015年加上女方名字,后因女方本来就抱有骗取李先生财产的目的,所以2017年6月女方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李先生后来找到名俱扬律师,律师听完李先生的介绍后,分析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没有约定份额,但是房屋出资全部是李先生,女方没有出资,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李先生没有过错,法院最终按照3:7比例判决,没有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现实生活中好多人结婚的动机不存,就是想侵占另一方的财产,虽然说谈钱伤感情,但是为了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提醒准备加名的当事人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加名,另外也告诫动机不纯的当事人,法院一般也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酌情对全额出资、结婚时间短、没有过错一方的予以保护。
2014年王先生与狄女士登记结婚,双方于2016年、2017年按揭贷款购买了两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因双方的性
格不合,王先生与一未婚女子多次外出旅游,多次发生关系。王先生又将双方在一起的快乐时刻用手机保留了下来,包括相互之间的激情画面,后该手机照片被狄女士无意中看到,狄女士怒不可遏,坚决要求离婚,于是双方在2018年2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狄女士所有。后双方在经过一个月的冷静思考之后,遂在3月8日复婚,后因王先生继续与他人有暧昧关系,狄女士找到名俱扬律师,律师分析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遂代理狄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支持了狄女士的请求,判决解除女士婚姻关系,同时将两套房屋判归狄女士所有。
律师提醒: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双方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除非具有可撤销情形,都是合法有效。离婚协议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处置,即使双方再次结婚,上述财产也是狄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双方结婚再次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涉及假离婚的案件,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如政策性购房、减少贷款支付比例、逃避债务以及子女上学等因素而假离婚,实际上暗藏着好多法律风险。
案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1年双方在“宋都美域“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2017年张先生又看好了位于建邺区升龙天汇“的房子,房屋总价500万元,因为是二套房,首付款需要五成,但张先生和王女士只有80万元,因双方感情好,于是双方商量,通过假离婚将宋都美域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以张先生的名义买房,双方于同年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后因种种原因,张先生的房屋没有买成,王女士也不同意复婚。张先生找到名俱扬律师,律师分析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已经解除,其法律后果与真离婚是一致的,如果女方不想复婚,那么婚姻关系是不能恢复的。
律师提醒:
婚姻当事人双方应当重视婚姻关系,不能为了一些利益拿婚姻关系交换,即使当时是所谓的假离婚,但是情况会发生变化的。如果实在避免不了,那么我们的离婚协议也要相对公平,不要有太大的或者断崖式的倾斜,那样亡羊补牢已经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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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知名婚姻家事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执业18年,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公司法》、《保险法》、《物权法》等领域都有深入研究,曾办理了近千件婚姻家庭相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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